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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党政机关购(处)置公务用车审批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30 09:21:02    阅读:776次  

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县委办[2004]28号  2004年3月28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及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按照“工作需要、编制配车、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实行定额配备、编制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二、乡(镇)、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前,以下属单位名义购置但实际上由乡(镇)或部门使用的车辆,一律视同定编车辆;车辆达到报废或更新条件后,需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更新。

三、各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条件:

(一)新增购置公务用车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现有公务用车没有达到定编数量;

2、购置公务用车资金已经落实且来源正当;

3、确实是工作需要。

(二)更新公务用车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现有公务用车没有达到或等于定编数量;

2、拟更新的公务用车行驶里程已满20万公里以上;

3、更新公务用车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且来源正当;

4、确实是工作需要。

四、各单位购置的公务用车,价格必须控制在25万元以内,且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

五、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要将新购或更新事由以及拟购置车辆的车型、车价、排气量、资金来源等详细列清形成书面申请,认真填写《龙游县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购置:

1、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报县控办审定编制;

3、报县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

4、报县委、县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车价、排气量;

5、报县政府审批。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申请购车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控办、财政局、反腐办等相关单位,申请购车单位凭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

六、各单位购车后必须将购车申请、购车票据复印件等材料报县控办存档备案;县控办在每月月底,要将各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详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委县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车辆或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公务用车;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不得以下属单位的名义购置车辆;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以及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属单位以其它形式资助购买公务用车;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接收“赠送”的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的车辆。

八、各单位购置的各类车辆均属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私人名义上户;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进行产权变更处理。公务用车的处置(出售、调整和报废),必须填写《龙游县党政机关处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县控办、县财政局和县反腐办审核、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申请处置车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控办、财政局、反腐办等相关单位,申请处置车辆单位凭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办理相关手续。旧车一律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公开处置。对擅自出售、转借和产权处理的单位,一律不予批准购置新车,并按擅自处理车辆的数额核减该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

九、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严格禁止公车私用。

十、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编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或者有问题不查不报、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程序购置、处置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一律按违控、违规、违纪处理,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本《通知》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非生产性小轿车和12座(含)以下旅行车。

十二、本《通知》由县委、县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控办负责解释。

附表:

1、龙游县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

2、龙游县党政机关处置公务用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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