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从近年来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和公共资产管理领域(以下简称“三公”领域)成为当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仅2009年,该市查办的308件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三公”案件的占81.17%。针对这一情况,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相关要求,近日,该市出台了《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针对13种情形设定禁止性条款
《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作出了16项禁止性规定,其中除3条兜底性条款外,其他13种情形都是该市对近几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进行总结分析后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4条禁止性条款,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默许、纵容、授意有关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变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截留土地出让收益,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调整规划容积率等。
针对公共产品采购领域有4条禁止性条款,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有5条禁止性条款,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套取、出借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修资金、扶贫帮困资金、支农资金、救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或将上述资金违规用于质押、担保贷款、购买股票和国债等。
二、制定6项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一是利益公开制度。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是利益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或本人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及其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的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资产的具体交易或采购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冲突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三是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四是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负责或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的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者接受相关评估、采购等中介机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聘任。
五是全程审计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是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分成3个层级处理违规行为
为增强该《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能较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文件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理的依据、原则、尺度和标准。总体分三个层级,一是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是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三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